lawbingo 发表于 2015-3-16 13:13:29

诉讼费用与管理人报酬


曾有不下十个律师问过我,管理人报酬怎么收法?30万元封顶,是吧?其实这是一个将清算案件(破产清算与强制清算)的诉讼费用与管理人报酬混淆的理解。为澄清认识,在此作简单介绍:一、清算案件的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的概念:诉讼费用向法院缴纳,是申请人启动司法程序须预先承担的成本,法院根据诉讼结果判定最终的费用负担者。2、破产案件申请费用的支付时间:启动非讼程序,申请人缴纳的是申请费用。破产案件的申请费用交纳方式较为特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申请人无需预交申请费用,该项申请费用将从程序启动后的破产财产中拨付。3、破产案件申请费用的金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该项申请费用根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如此,按破产财产总额100万元计算,申请费用为6900元,按1000万元计算,申请费用为40900元,依此类推,按规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强制清算案件中的特别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未明确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用如何交纳以及计算方式,鉴于破产清算与强制清算两种案件的相似性,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九条中规定,强制清算案件的申请费用比照破产清算案件处理。如果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的,不再另行计收破产案件的申请费用。
二、管理人报酬
1、管理人报酬的概念:管理人或清算组报酬系向管理人或清算组支付,无需申请人承担,上述报酬作为法定的清算费用之一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拨付,是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案件中向中介机构支付的报酬。2、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是规范管理人报酬的专门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共计18条,讲的都是管理人报酬如何计收的问题,笔者在此不作一一介绍。根据该解释第二条之规定,管理人报酬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计算标的,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按上限比例计算,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100万元,则管理人报酬为12万元;若是500万元,则管理人报酬为52万元;若是1000万元,则管理人报酬为92万元,依此类推。但是,根据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3、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时间:管理人报酬由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分期或一次性收取。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方案》须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并听取其意见。4、强制清算案件中的特别规定: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股份公司的董事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不计付报酬。上述人员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可以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公司标准计付报酬。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其报酬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与公司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参照破产案件中管理人报酬的相关规定确定。
来源:乐宜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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