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bingo 发表于 2015-3-23 13:50:20

员工“被放假”能否拿到报酬?


2012年3月,小吴在某空调生产厂找到一份调试机器的工作。同年11月的一天,小吴接到车间主任的电话。车间主任告诉他,由于冬天属于空调生产销售淡季,厂家一直亏本,为了节省开支,便让小吴等员工放假4个月。他还告诉小吴,放假的这4个月是没有工资的,工厂不会向“被放假”的人员支付任何费用。小吴认为这不合理,便向工厂索要相应工资。但工厂方面认为,劳动报酬是以“劳动”为前提,小吴等员工在放假后没有提供“劳动”,因此无权获取报酬。解析:  一般来说,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确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未付出劳动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即使没有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其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指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  由于小吴等员工“被放假”是由工厂所造成,也就意味着工厂在放假后的第一个月应当按劳动合同向他们支付工资,此后则必须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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