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juan 发表于 2016-1-12 10:54:44

《非诚勿扰》败诉是一堂商标普法教程

2009年2月16日,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2010年9月7日,他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等。随后,他以“非诚勿扰”为名开设了一家婚姻介绍所。当年,江苏卫视的婚恋交友节目《非诚勿扰》开播。2015年12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金阿欢“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其所属江苏卫视频道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或许对于多数普通民众而言,尤其是对于《非诚勿扰》节目的忠实观众而言,这起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让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非诚勿扰》显然并没有搭那家小小婚姻介绍所的“便车”,甚至节目组在设定名称时,根本就不知道在温州有这么一个无名小辈已经将相关商号注册为商标。为什么一个无名小辈能够在法律上撼动国内外知名节目《非诚勿扰》呢?

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注册制度,该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同时,商标法有着两个基本原则“一个商标一个专用权”“申请在先原则”。金阿欢相对其他所有人更先提出申请,这就意味着他依法获得了受法律保护的排他性商标专用权。

虽然《非诚勿扰》节目一直自称是一档“大型生活服务类节目”,但众所皆知,这确实是一档“大型婚姻介绍服务类节目”。未经商标权人允许擅自使用,并用于“婚姻介绍”服务,这确实存在侵权。二审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从判决的角度,就这起个案而言,或许将“非诚勿扰”给节目组使用所产生的商业利益要远超于给金阿欢使用,但是就整体知识产权保护而言,判决金阿欢胜诉,这将有助于激发人们对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信心与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可以说,本次判决所彰显的重大意义正在于,无论各方身处何种地位,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即便是无名小辈,他的法定权利也不容任何人忽视。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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