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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树告状结局:800天+1690万 1个附加条款葬送22亿

查看: 702 | 回复: 0  dazhaxie 发表于 2012-10-19 11:30:39

两年中,买家陈发树一直无法知道这桩交易被卡在哪个环节,直到他将卖家烟草巨头红塔集团告上法庭。  这是一桩汇集种种戏剧性元素的疑案,坐在原告席上的是福建首富,对面则是烟草巨头。因为两年前耗资22亿拍下部分云南白药股权但迟迟无法交割,陈发树将云南红塔集团告上法庭。
 福建首富陈发树,善于买股权,也热衷做慈善,由此获得了“陈菲特”、“陈盖茨”之名。不过,最近,“陈菲特”变成了“陈秋菊”,因为不慎踏入了云南白药股权的购买雷区,他走上了漫漫维权之路。
福建首富陈发树是做国有股转让的老手,紫金矿业、武夷山旅游、青岛啤酒这些他低价吸纳的股票,都曾使得其身家暴增,他也因此获得“陈菲特”的盛名。不过,这一次云南白药的购买波折,让陈发树陷入股权转让的层层雷区。
  该案2012年8月23日在昆明开庭,目前尚在等待判决。
  附加条款暗藏杀机
  “没想到会在《股份转让协议》的一个附加条款上栽跟头。”
  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和云南红塔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随后一次性把22亿元股权支付款打入红塔账户。
  彼时,陈发树旗下的新华都集团上下都弥漫着一片乐观和喜悦。当时出任新华都集团总裁不久的唐骏高调宣称:“整个收购过程,我们只跟红塔方面见了一面,我花了十分钟时间读了一下股权转让协议,觉得没有问题,就让陈总签字了。”
  十分钟之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显然,陈发树和唐骏过于乐观了。
  “我们没想到会在《股份转让协议》的一个附加条款上栽跟头,更没想到里面暗藏这么大的隐患。”2012年9月,新华都集团一位负责资本运营的投资经理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这条不起眼的附加条款就是“《股份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这里暗藏一个玄机:如果国资监督机构不批准,即使协议生效,陈发树也拿不到这些股份。
  这一条款最终绊住了陈发树——两年后,红塔辩称,股权转让失败,是因为上级机构中烟总公司未能批准造成的。
 红塔律师在其后庭审中具体解释为:“不是不想履约,而是上级未批准实施该合同,我们没有办法不执行上级的指示,所以不造成违约。”
  事实上,在该协议签署的第二个月,陈发树已经开始触碰暗礁。2009年10月,陈发树在新华都慈善基金会的发布会上宣称,将把83亿有价证券捐给新华都慈善基金,其中包括云南白药12.32%的股份。
  当时,红塔高层人士看到该条新闻后反应激烈,立即致函陈发树,称该项股权转让虽然获红塔母公司云南中烟公司批复,但国务院国资委尚未审批通过,所以陈发树还不是云南白药第二大股东,不满足捐献条件,捐股无效。
  云南白药随后也发公告,再次强调“需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后实施”的附加条款。该公告还称:“上述股份过户至陈发树名下之日起20个日历月内不通过任何方式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管理所持有的该股份。”这意味着,在国资委尚未批准前,陈发树不拥有这些股权,不能将股份捐赠给新华都慈善基金会。
  不过,陈发树彼时仍自信问题可以解决。前述新华都集团投资经理告诉南方周末记者,“陈总预计3个月内云南白药股权便可过户到自己名下。”

三个交锋点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凸显了我国股权转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目前,陈发树和红塔双方的律师还在对国有资产流失进行激烈交锋。
  对于中烟总公司批复中“国有资产流失”一说,陈发树方的代理律师李庆并不认可,他认为,“股价上涨是造成中烟总公司最终否决交易的根本原因,同时中烟也以流失为借口,逃避该负的法律责任”。
  一位研究证券法的法律专家指出,“在股权转让中,股价波动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还没有明晰的法律法规来界定。一般来看,正常的市场波动不能被认作国资流失,因为股价上升或下降属于资本市场正常情况,签订协议时谁也无法准确预判股份的变动情况。”
  除了国有资产流失外,中烟公司是否具有“审批权”的问题,成了此案的另一焦点。陈发树另一位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在庭审中称:“中烟总公司只有汇总上报权力,而没有审批权力,财政部才是有权审批本案所涉及股权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烟总公司应把此次股权转让的报告上报给财政部审批。”
  王卫国的理由,是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如下规定:“主业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由中国烟草总公司(国家烟草专卖局)报财政部审批。”
  红塔集团代理律师则引用了2007年6月30日发布的《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称,财政部可授权所出资企业制定所属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且双方的协议中没有约定报批材料一定要上报到财政部,中烟作为云南红塔出资和上级单位,具备否决此次转让行为的权力,无须上报财政部。
  此外,红塔律师认为,如果逐级部门同意的话,财政部是终极审批人,但如下级部门不同意,就无需再上报财政部。
  前述研究证券法的法律专家对此则认为,“双方律师各自引经据典,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这凸显了我国股权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混乱,不同的法规之间相互‘打架’,这需要有关部门重新梳理和统一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烟公司是否成为本案的追加第三方被告,则成了此案的第三大看点。陈发树代理律师认为中烟的批复无效,并冒充财政部的审批意见,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和红塔集团一起被列为被告。2012年6月5日,陈发树就向云南高院提出,追加中烟总公司为本案第三人。
  云南红塔的律师则辩称,中烟作为被告云南红塔上级单位,并非签署转让协议的当事方,股权转让协议是在云南红塔和陈发树之间签订的,因此不可能存在违约责任。
  对于云南高院是否追加中烟总公司为被告,李庆回复南方周末记者说:“我们也在等待合议庭的回答。”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李庆坦承很不乐观,“胜诉很困难,我们有充分准备,如果一审败诉,继续上诉乃至申诉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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