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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庆”商标的八年鏖战

查看: 753 | 回复: 0  epjuan 发表于 2017-3-17 09:31:38

2017年1月20日,宝庆银楼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行政裁定书,最终确认“宝庆尚品”商标无效。一场历时八年,与“宝庆连锁”的多场连环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围绕该事件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发人深思。

  跌宕起伏

  本以为就此定论,没想到,情况再次出现“戏剧性”变化。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没过几天,德和商业管理公司与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宝庆银楼认为,“宝庆尚品”的商标,与宝庆银楼2009年12月被核定使用的繁体字“寶慶”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具有恶意,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

  德和公司表示,“宝庆”商标并非宝庆公司独创,不构成近似商标。

  商评委则认为,宝庆尚品与“寶慶”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文字与宝庆公司主张的图形作品差别显著,两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宝庆公司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权利的主张不成立。

  观点不一,看法不同,再次开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宝庆尚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对应的简体中文,由于两商标相近部分的发音、含义均相同,商标中的“尚品”一词非具有固有含义的词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容易认为“尚品”系对“宝庆”的修饰,无法从整体上对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区分。“宝庆尚品”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各自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宝庆尚品”与“寶慶”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6年7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德和商业管理公司与商评委的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又败

  宝庆银楼在北京打商标官司的同时,起诉“宝庆连锁”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因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争论的焦点依旧围绕有没有违反当初签订的三份协议、可不可以销售非指定公司配送的商品、解除三份协议有没有法律依据等。

  其实早在前面几次庭审时,双方的观点都已经明确。

  宝庆银楼的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杨冬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标和字号都是逐个授权使用,从未有概括性“打包”授权的说法。他认为,宝庆连锁对双方协议中“合理使用”的概念理解偏了。

  “宝庆连锁”表示,“宝庆”商标即服务标识属于“概括性授权”,“宝庆连锁”有权在各经营门店中使用“宝庆”系列商标。“尚品城是连锁公司的自营店,不需要宝庆银楼批准就可使用。店内除了卖‘宝庆’品牌,也可以卖其他品牌。”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宣隽是“宝庆连锁”的法律顾问,也是这一系列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之一。宣隽认为,根据之前的三个协议,“宝庆连锁”拥有“宝庆”系列商标的使用权,每年都支付一定的商标使用费。“他们(宝庆银楼)把“宝庆连锁”当成下级单位,认为什么事都需请示汇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宝庆连锁”未经批准无权使用“宝庆”系列商标等经营资源自行开店。“宝庆连锁”未经批准开设玉桥店等店铺的行为均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通过双方实际履行行为确认了“直营店”的形式,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关于三份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关键是看2010年8月25日前,“宝庆连锁”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是否已经达到必须通过解除合同来解决双方之间纷争的程度。从调查情况看,虽然“宝庆连锁”未经批准开设这些店,对宝庆银楼的竞争利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没有证据显示“宝庆连锁”开设这些店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宝庆”品牌的声誉。

  2014年7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宝庆连锁”在中央商场店、中央尚品店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但在泰州一百店使用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法院同时审理认为,尚无证据显示连锁公司擅自开店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宝庆”品牌的声誉,因此未支持宝庆银楼要求立即解除合同的主张。

  一槌定音

  2016年7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宝庆尚品”商标无效宣告,撤销商评委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后,8月8日,商评委作出裁定,对“宝庆尚品”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公司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

  宝庆银楼对于三份协议的没有解除,也申请再审。

  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驳回南京宝庆尚品珠宝连锁公司的再审申请,最终确认“宝庆尚品”不予核准注册、该商标无效。

  1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确认“宝庆连锁”与宝庆银楼签署的三份协议于2014年11月30日到期终止;判令“宝庆连锁”停止使用“宝庆”、“宝庆银楼”商标及服务标识,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字号,消除其产品、包装、装潢等有关“宝庆”、“宝庆银楼”的标识;赔付相应的品牌加盟费及负担两审案件受理费用。

  至此,一场轰轰烈烈,历时八年的“宝庆”商标争夺画上了句号。

  发人深思

  硝烟过后,留下的却是无尽的思考。

  与宝庆银楼一样,近年来,“同仁堂”、“瑞蚨祥”、“御生堂”、“全聚德”、“万福兴”等老字号都曾经历商标纠纷。

  此前,南京老字号协会秘书长唐亦飞曾表示,南京老字号企业10%左右都有商标纠纷。商标保护俨然成为老字号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

  针对宝庆银楼与“宝庆连锁”的商标纠纷,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认为,宝庆银楼品牌纠纷折射出宝庆银楼诸多内部控制存在严重缺陷。宝庆银楼在2004年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时,显然是没有对其品牌价值进行有效评估,没有预见到其可能面临的品牌失控的威胁,最终导致其失去对宝庆品牌的掌控能力,丧失品牌的独占权。

  从整个事件来看,宝庆银楼对于企业的某些重大决策、重大事项,如资源整合、投资参股、关联交易等缺少必要的集体决策审批和联签制度,宝庆银楼在商标运作过程中,对商标的许可使用,缺乏必要的管控措施,无法应对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所带来的巨大风险。

  而据了解,由于体制原因,从亲密合作到对簿公堂,宝庆银楼历经三任董事长,随着时过境迁,很多细节都无从深究,再加上“宝庆连锁”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错综复杂的更换股东和名称、关联交易等,都给此次商标纠纷的解决增添了困难。

  其实,宝庆银楼遇到的问题很像王老吉。由于加多宝方数箭齐发,多管齐下的“组合拳”,昔日“王老吉”品牌的巨大商誉有相当部分被成功移植到“加多宝”品牌上,之后引发连串诉讼,三年时间打了近20场官司,业内罕见。

  有专家认为,党中央提出并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思想和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依法治国在进入改革攻坚期、经济新常态下,全社会都需要把握这一深刻内涵。成熟的市场经济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保障。从宝庆银楼以及众多老字号官司“缠身”来看,所有的一切都必须以法律讲话。只有用法律来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市场主体才能激发活力。

来源:江苏商报 http://jssb.njnews.cn/html/2017-03/17/content_274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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